老人福利

1.年滿65歲(含)以上設籍屏東縣之獨居老人,且為低/中低收入戶/領有中低老人生活津貼/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每月全額補助新臺幣1,200元。

2.未滿65歲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列冊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並領有本縣核(換)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且同時符合下列3項資格者,本府每月全額補助新臺幣1,200元:
(1)單獨居住或同住家屬無照顧能力者。
(2)未接受機構24小時安置且未聘用看護(傭)者。
(3)生活自理能力缺損,且服務對象意識清楚,可配合操作該系統(不含精神疾病、失智症或經評估不適合本系統者)。

3.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經列冊之失能或患有慢性疾病、突發疾病之一般戶獨居老人(ADL量表分數低於90分(含)以下或經醫師診斷證明),經評估確有需求者,本府補助70%(840元),個案自付30%(360元)。

詳細補助請點選 : 屏東縣社會處

 

高雄市長照2.0提供長照個案可以交通接送服務,服務項目包含協助醫院往返就醫、復健,日照中心..等社區式交通服務。且交通接送服務時候,系統會發送安心簡訊,家屬可了解個案上下車及接送的狀況。

經評估屬長照需要等級為第2級以上的長照失能者,就可使用交通接送服務,而這項服務的額度在每月1,680~2,400元/人(區域不同收費不一樣);一般區長照個案每月2千元,低收入戶免部分負擔、中低收入戶部分負擔8%、一般戶部分負擔25%。若有民眾有相關問題可撥打長照專線1966,或洽高雄市各區衛生所照顧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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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高雄市65歲以上長輩或55歲以上原住民長輩

檢查範圍 : 

(1)成人預防保健項目:身體檢查、腎功能、肝功能、血脂肪等

(2)胸部X光檢查

(3)血液常規檢查

(4)甲狀腺刺激荷爾蒙

(5)心電圖檢查

 

受檢期間

當年度1月1日至額滿為止(預計受檢名額40,000位)。

受檢地點

當年度本市老人健康檢查合約醫療院所。

(1)凡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在國內居住超過183天之年滿65歲以上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

(2)未滿70歲老人,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3)滿70歲以上且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4)最近一年核定綜合所得稅稅率5%或查無報稅資料者。

(3)最近一年核定綜合所得稅稅率12%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4.本項補助民眾無需提出申請,直接辦理減免。

1.符合資格:

  • 設籍並實際居住臺中市之65歲以上老人
  • 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
  •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有辦理監護或輔助宣告之需。

2.補助金額 :

申請補助標準補助向法院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行政規費及法院
指定醫院鑑定費,覈
實支付,每案最高以新臺幣 1 萬元為上限。

3. 應附文件:
 1.
申請表。
 2.
補助對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以佐證聲請人及補助對象之親屬關係者。
 4.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5.
法院行政規費收據、法院指定鑑定醫院收據。
 6.
領據
 7.
具領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老人庇護安置資格

只要設籍台中市市,且年滿65歲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都可以申請:

  • 未得到基本生活照顧扶養者。
  • 遭受虐待或惡意遺棄者。
  • 其他需要接受保護服務者。

老人庇護安置流程

1. 現居且設籍本市或設籍本市但現居其他縣市。

2. 依社工員檢附之資料進行審核核定。

3. 依機構安置核定函進行簽約安置機構。

4. 社工員於安置屆滿3個月之前二週評估是否繼續安置。

老人庇護安置期間與費用

  • 個案之安置期限以九十天為限,必要時經本局核准得再延長一次。
  • 安置費用:每人每日新臺幣六百元整。照護費補助每人每月最高五千元。
  • 個案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者,得經本局社會工作員需求評估
    後,增加照護費補助每人每月最高三千元。

 

台中市老人福利來了

46年12月31日前(原住民56年12月31日前)出生,且於111年6月30日前設籍本市,65歲以上之長者及55歲以上原住民可贈重陽節敬老禮金。

臺中市政府111年度發放重陽節敬老禮金實施計畫

發放標準及金額:

65歲至89歲之長者及55歲至89歲之原住民長者,發放$2,000元整。

90歲至94歲之長者,發放3,000元整。

95歲至99歲之長者,發放5,000元整。

100歲以上之長者,發放10,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