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勞動部於114年12月2日修正「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及「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避免事業單位未及時通報。 

勞動部表示為了能第一時間讓每一個減班休息的勞工及企業獲得協助,可立即使用就業安定措施,本次修正擴大通報機制:事業單位未依規定辦理通報時,勞工得持「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逕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未有書面約定的勞工,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調解,經調解成立者,勞工得據以逕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

減班休息不是無薪假 支領月薪者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依勞動部函釋,因景氣因素所造成之停工,屬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工資本應依約照付。雇主如片面減少工資,即屬違法,可依法裁罰。事業單位如受景氣影響必須減產或停工,為避免大量解僱勞工,可與勞工協商並經同意後,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以共度難關,惟對支領月薪資者,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以及逕自排定所謂「無薪休假」。

為求勞資關係和諧,勞雇雙方可透過勞資會議,就應否採行所謂「無薪休假」進行討論,惟前開協議,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

查事業單位如欲實施彈性工時、延長工時及女性夜間工作,其無工會者,非經其勞資會議之同意,均不得為之。

勞動部於114年11月20日預告「勞工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115年1月1日上路 ,勞動部表示,為了兼顧維護勞工合理健康與雇主合理管理權,因此再度修訂請假規則,本次修正條文為第7條、第9條,並增訂9-1條。

第7條原條文為「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條文增加「勞工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前項規定請事假,並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勞動部解釋,考量高齡化及少子化的趨勢,勞工對家庭成員的臨時照顧需求日增,配合整體方案規劃朝向彈性化的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若其他的請假管道如家庭照顧假已用罄,得向雇主請事假,而且可以選擇「以小時為單位」來請假。至於提出請假申請的勞工,是否真的「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並未另加定義,而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第9條「勞工有下列情形,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增列「勞工因親自照顧家庭成員,而請事假」。勞動部表示,配合第7條條文,勞工因家庭成員必須親自照顧而請事假,雇主不得影響其全勤獎金。

新增第9條之1第一項「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10日者,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等相關文,勞動部解釋,此條文是因為保障勞工病假權,要求雇主不應利用制度讓勞工不敢請病假,若勞工因請普通傷病假遭受不利處分,雇主需自負舉證責任。且雇主的人事考核,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

新增第9條之1第二項「 勞工因請普通傷病假而受有不利處分者,雇主對於該不利處分與其請普通傷病假行為無關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第三項「 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超過第一項規定日數者,雇主為相關人事考核時,仍應以其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 」

勞動部表示,全勤獎金應訂於工作規則、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讓勞工明確知悉。雇主扣除全勤獎金應合理且符合比例原則,如有因請病假扣除全勤獎金,不得對未足月請病假有全數不予發給情形,避免造成勞工因恐懼不利益而不敢請病假。

 

延伸閱讀 :

歐洲商會(ECCT)在《2026 年建議書》中指出,臺灣人口快速高齡化、少子化,勞動力缺口持續擴大。要提升整體社會與產業韌性,吸引與留用外國人才、完善移工政策,是未來的關鍵。

一、外國專業人才:降低門檻、簡化流程

為提升臺灣人才競爭力,建議政府:

  • 降低「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標準
  • 精簡簽證、工作許可流程
  • 符合資格者改為「標準核發三年期工作許可」
  • 提供短期商務簽證或允許持訪客簽證從事短期工作

目前外籍專業人士仍面臨制度不一致、行政作業繁複等問題,恐削弱臺灣吸引全球人才的能力。

二、務實調整勞動法規,增加彈性

ECCT 認為臺灣勞動法規較僵硬,建議:

  • 高階主管與一般員工不應適用相同工時規範
  • 擴大遠距工作與彈性工時
  • 提供育兒家庭更多支持(如津貼提升、托育補助)

提高制度彈性,有利外籍人才與在地人力長期發展。

三、移工政策新方向:托育、勞權、國際接軌

因應少子化,商會建議政府進一步:

  • 放寬外籍家庭幫傭引進以支援托育
  • 推動移工零仲介費,取消招募與仲介費
  • 加強勞權保障,避免因勞權爭議而遭國際貿易制裁

上述政策若落實,可提升臺灣移工制度與國際標準接軌度,並改善產業人力缺口。

四、改善外籍居民生活環境

為留住人才,商會建議:

  • 永居外籍人士權益比照國民一致化
  • 強化外籍居留證持有者與政府、銀行等數位服務的連結
  • 放寬 65 歲以上外籍永居者搭乘大眾運輸補助

打造友善環境,有助長期留才。

結語:人力政策是臺灣韌性的核心

歐洲商會指出,臺灣在 AI、科技發展與製造業仍具強大優勢,但若缺乏足夠人力支撐,將影響未來產業競爭力。完善外國人才制度、優化移工政策,是強化臺灣韌性不可或缺的一步。


歐洲商會 《2026 年建議書》全文:

從能源到人才 歐洲商會 2026 年建議書力諫強化臺灣韌性

歐洲商會(ECCT)今日發表《2026 年建議書》。本年度以「變局中 淬鍊臺灣靭性」為主題,呼籲政府強化社會、能源與通訊等關鍵基礎設施的韌性,並為人才短缺尋求長期解方。

今日歐洲商會舉行午餐會,並發表2026年建議書,張瀚書理事長向會員與來賓簡報年度出版重點,並將建議書遞交國家發展委員會詹方冠副主委。今年的建議書彙整 25 個產業與委員會的建議,合計提出 192 項議題(128 項為延續議題、64 項為新議題)。午餐會後並舉行記者會,邀請各委員會聯合主席說明優先關注的重點議題。

在發表會上,理事長向國發會與商會會員說明,過去一年政府在前一年度建議中的 24% 議題上已有進展,並綜述建議書《概論》的核心內容與會員面臨的主要挑戰。

《2026 年建議書概論》重點摘要

2020 年代初期,臺灣在疫情期間相對受惠;如今又迎來人工智慧(AI)帶動的榮景。然而這波紅利能持續多久,仍難以預料;同時,臺灣亦面臨多項經濟與地緣政治的挑戰。現在正是「居安思危、強化全社會韌性」的關鍵時刻。 所謂韌性不僅止於國防,亦涵蓋經濟與公民社會:必須聚焦 AI、能源、勞動、健康、國際接軌與基礎設施等重點領域。

能源安全與韌性

臺灣須在穩定且可負擔的能源供應、能源安全與韌性、以及減碳目標間取得平衡;但再生能源的建置進度仍落後官方目標,原因包括國際政經情勢、法規協調不足、許可限制等,建議政府:

  • 設立能源部:成立集中且跨部會的統籌機關,確保能源轉型成功。
  • 讓離岸風電重回正軌:下一個關鍵階段(R3.3)的順利執行,須採取多項措施,包括確保足夠的配置容量、電網基礎設施與融資支援。
  • 務實的許可與程序:在開發地熱方向,現行民法對於定向井穿越土地,所需取得所有權人同意之規定,可能因臺灣地狹人稠特性,造成開發實務上的困難;現在不少陸域風機,已屆使用年限,應簡化陸域風電汰舊換新(repowering)機制;並明確界定利害關係人,杜絕惡意干擾。
  • 強健電網與儲能:以系統規劃並編列充足經費擴充電網與儲能,使其與再生能源併網同步。
  • 務實在地化:既有專案若面臨品質不符、供應不足或成本過高時,得彈性豁免在地化限制;未來標案不應硬性規定在地化項目。
  • 啟動浮動式離岸風電(FOW):制定並落實深水域浮動式離岸風電發展藍圖。
  • 支持電動車與替代燃料:加大乘用與商用電動車稅務誘因、建立充電安全規範以加速設置;並修法支援低碳燃料(如大型車與產業採用生質柴油、推廣永續航空燃料(SAF)用於航空、氫/氨於火力發電)。

具調適力與韌性的勞動力政策

臺灣已邁入超高齡社會,而長期低生育率使人口持續下滑,除了承擔照護長者所帶來的社會與醫療成本,人口高齡化與縮減亦將對勞動力構成重大挑戰。為強化韌性,臺灣必須從多個面向同步應對這些課題:

吸引並留用外國人才:近年雖已有所進展,但外籍居民仍無法比照國民,時有遭遇差別待遇的情形;若不加以改善,將削弱臺灣對國際人才的吸引力。建議主管機關,

  • 降低「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門檻;
  • 精簡簽證與工作許可之申請流程;
  • 將符合資格之外籍專業人才一律核發「三年期」工作許可作為標準;
  • 引進短期商務簽證,供外籍專業人士使用,或在現行訪客簽證架構下,允許從事短期工作。

務實的勞動法制:過度嚴苛的勞動法規與過時的作業慣例,正在削弱勞動市場的動態與彈性,也使女性難以在職涯中發揮全部潛能,建議高階主管與管理職,不應與一般員工適用相同的工時與紀錄要求;應賦予勞雇雙方更大彈性,得以合意約定工作安排(含遠距/彈性工時)及出勤紀錄方式。

友善家庭社會:現行法律與行政規範在職場友善家庭措施上仍嫌不足,育嬰留停與政府支持有待加強,建議提高留職停薪/家庭照顧等相關給假與津貼水準;保障正在撫育幼兒之員工,得申請遠距工作、部分工時或其他彈性工作選項;政府加碼托育支援(如補助或稅務誘因),以降低育兒負擔並提升職場參與。

健康且具韌性的人口政策:政府已提升衛教宣導與醫療預算,但仍應強化:疫苗政策與管理、擴大人工生殖(ART)、強化兒童篩檢與治療、將肥胖/慢性腎臟病(CKD)/自體免疫疾病納入國家慢性病策略,並擴增具實證效益藥物的資源投入。

前瞻且可長可久的 AI 監理架構

臺灣尚缺乏完整、以人為本的 AI 政策與監理體系,除潛藏倫理、安全與經濟風險,亦增加創新者、投資人與社會大眾的不確定性。歐洲商會建議建立一套能放大 AI 效益、同時有效控管風險的制度框架。

  • 臺歐 AI 合作:臺灣與歐洲在條件上互補,是 AI 合作的理想夥伴。透過協作,可共同塑造全球 AI 版圖,確保創新安全、行合倫理、以人為本且具前瞻性。
  • 就業決策中的 AI 使用規範:建議在法規中納入就業情境:禁止 AI 單方面作出不利人事決定、要求定期偏誤與公平性測試,並在關鍵人事決策中揭露 AI 的使用。
  • 創作保護:臺灣目前尚缺乏清楚且可執行的制度,針對 AI 與著作權議題,建議修正《著作權法》,建立清楚且可執行的權利保護機制,保障創作者之智慧財產權(IPR)。

國際接軌

  • 與國際標準同步:電機設備、車輛、零售、醫材等領域仍見法規透明度與一致性不足的缺失;建議導入務實、可操作且參照國際最佳實務的規範與程序。
  • 降低金融過度監管:放寬保險商品投資限制、導入分級風險管理;並允許在臺外商銀行分行協助海外實體為跨國臺商提供跨境金融服務。
  • 電子標籤與數位化:既有規範與電子標籤目標不盡相容,建議通盤檢視;行政流程應可全程線上並接受數位文件。
  • 強化的基礎設施與物流:臺灣作為海島,易受天然災害、意外或蓄意破壞影響通訊與運輸。
  • 建置與維護通訊基礎設施的應變計畫:目前,臺灣海底電纜或行動網路中斷之相關應變計畫與支援機制仍不足。同時,衛星通訊仍處於發展初期,建議強化海纜維修能量(含能力與調度)。為維持行動電信網路穩定,應支援電信業者預先採購追加設備與零組件,以確保在不可抗力事件造成設備受損時,有足夠料件可即時維修或更換。此外,臺灣亦應強化與國際夥伴合作,以確保持續接取衛星通訊網路設施。
  • 機場與物流升級:部分國際機場設施老舊需汰換;高雄國際機場貨運量能應擴充。

各委員會補充觀點

  • 生活品質:須持續精進國際人才友善環境,持永居證外籍人士比照國民權益一致化、強化居留證/永居證持有者的政府網路/銀行服務、65 歲以上永居證持有者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享有與國民同等待遇、簡化雙重國籍取得。
  • 人力資源:因應少子化,放寬外籍家庭幫傭引進以支援托育;推動移工零仲介費,取消招募與仲介費並強化勞權,以符合國際標準。此舉亦可避免製造業因勞權爭議,而遭美國與歐洲國家進行貨品扣留或貿易制裁。
  • 科技:加速公部門與金融業數位轉型,提升服務效率與可近性;並以數位便利與包容制度,提升外籍人才在臺生活工作的吸引力。
  • 風力能源:針對新一輪標售規則、專案融資、在地化規範等挑戰提出建議;加速下一輪離岸風電標售及浮動式風電示範政策與路徑圖;並建議設置專責機關統籌陸域風電發展。

結語

誠如建議書《概論》指出:臺灣經濟基本面強健,但對特定科技產業與貿易夥伴的依賴,以及安全風險、AI 浪潮、能源限制、人才短缺等因素,皆可能使未來承受衝擊。正因如此,當下更應把握景氣動能,補強脆弱環節、提升韌性。歐洲商會會員與臺灣共享強化經濟與社會的共同利益與決心;落實本建議書之政策方向,可望協助達成雙方目標,並強化臺灣在不確定時代中的整體韌性。

普發現金一萬拍板後,常有雇主問,移工可以領嗎?依據財政部普發一萬官網常見問題/總體篇/第15題說明:

Q15.外籍移工、僑外生、持就業金卡者,可否領取普發現金?

  • (一)外籍移工,不符合領取資格,不可以領取普發現金。
  • (二)僑外生若不是國人配偶,不符合領取資格。
  • (三)持就業金卡之外國人或港澳居民,若不是國人配偶,不符合領取資格。

在誰能領的資格中,其中有一個條件為”取得居留許可的無戶籍國民”,”取得居留許可”可能會引起誤會,財政部的解釋為:

Q9.什麼是無戶籍國民?可否領取普發現金?

  • (一)無戶籍國民是指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例如出生時父母為國民,但在國外出生迄今尚未回臺設籍)、取得我國國籍(例如外籍配偶歸化取得我國籍)及回復我國國籍但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
  • (二)上述無戶籍國民如果已經取得有效的臺灣地區居留許可,即可領取。

根據財政部公布的資格條件,外國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才能領取:

  • 取得永久居留許可的外國人。
  • 為我國國民的配偶,並已取得居留許可者(例如外籍配偶、大陸港澳配偶)。

一般的產業或家庭外籍移工,雖然持有居留證,但通常不符合上述「永久居留」或「國民配偶」的資格,因此無法領取這筆現金。

建議雇主提醒移工注意相關規定,並慎防詐騙集團以普發現金為由索取個人資料。 


普發現金一萬懶人包

誰能領普發現金一萬?

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30日以前,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領取普發現金1萬元:

(一)於國內現有戶籍之國民。
(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於國內現無戶籍之人員及其具有我國國籍之眷屬。
(三)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為國內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且取得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
(五)外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且取得居留許可。
(六)香港或澳門居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且取得居留許可。
(七)前3款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離婚或配偶死亡,其居留許可未廢止。
(八)第3款至第7款之人取得定居許可,尚未設戶籍。
(九)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

115年4月1日至115年4月30日間在國內出生並領有出生證明之國民,且其生母或生父符合以上資格之一者,亦得領取1萬元。

何時領普發現金一萬元?

(一)登記入帳:自114年11月5日8時起至115年4月30日23:59止於普發現金官網開放登記,並自114年11月13日起開放查詢。
(二)ATM領現:自114年11月17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開放領取。
(三)郵局領現:自114年11月24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於郵局儲匯業務營業時段開放領取。
(四)特定族群直接入帳:114年11月12日入帳。
(五)造冊發放:特定偏鄉、矯正機關收容人。

如何領普發現金一萬元?

(一)登記入帳:發放對象健保卡號+本人/代領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本人/代領人金融機構帳號

(二)ATM領現:發放對象健保卡號+  本人/代領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本人/代領人金融卡
指定金融機構(含郵局)設置貼有識別標示貼紙的ATM機臺領取,包含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元大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設置之ATM機臺

(三)郵局領現:發放對象健保卡+本人/代領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特定族群直接入帳:已例行性領取政府津貼或年金的民眾免登記直接入帳。
包括:領有勞工保險各項年金給付、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各項年金給付、國民年金各項年金給付(含原住民給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農民退休儲金、勞工退休金之月退休金、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之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榮民、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安置之兒童及少年、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於國內現無戶籍人員及其具我國國籍眷屬。

(五)造冊發放:
特定偏鄉/屏東縣獅子鄉、花蓮縣萬榮鄉及臺東縣金峰鄉民眾,至當地派出所登記領取。
矯正機關收容人/由矯正署彙整造冊發放。

健保卡卡號在哪裡?

健保卡卡號位於健保卡正面左下角處,為12碼的數字(紅色框內)。

孩童怎麼領普發現金一萬元?

(一)未滿7歲【107年11月6日(含)後出生】,須由父母或監護人代領。
(二)滿7歲至未滿13歲【101年11月6日(含)至107年11月5日出生】,由父母或監護人代領,或以未成年人的帳戶或提款卡領。
(三)滿13歲【101年11月5日(含)以前出生】,可用未成年人的帳戶或提款卡領,或委託他人至郵局代領。 

※115年4月1日至115年4月30日在國內出生並領有出生證明之國民,且其生母或生父於115年4月30日前,符合資格之一者,配合出生通報時程,建議於新生兒出生10日後,備妥相關證明文件正本,至郵局臨櫃領取,領取期限至115年5月22日,逾期無法領取。

普發現金一萬客服專線:

請撥打1988客服專線(服務時間為8:30-18:30)

請務必留意詐騙資訊!
政府不會主動發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領錢、登錄,也不會電話要求至ATM或網銀操作轉帳。不明連結不點擊,個資不輸入。認明正確官網10000.gov.tw,如遇可疑訊息撥打165反詐騙專線。

依觀光署統計,旅宿業缺工約一萬人,其中最缺的是房務及清潔員約六千人,為解決旅宿業持續缺工問題,觀光署114/7/11修正「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申請外國籍學生來中華民國實習要點」,並從即日生效。以下三大修正重點,為旅宿業引進人力提供更大彈性:

1️⃣ 擴大實習生申請科系範圍,增訂資格限制

過去申請資格限於旅宿、餐飲、或觀光相關科系,未來將放寬至:

  • 運動休閒、管理、華語或英語相關科系 (包含雙修、輔系)
    這將讓更多國際學生具備申請資格,企業可選擇的對象大幅增加。
  • 增列實習生「至少須完成一學期學業」資格要求,以避免外籍人士假冒學生身分、藉由實習管道來台打工。另,因許可期間已放寬為外國大專院校學制1/2,故申請次數以一次為限。
  • 就讀學校應列入教育部就外國大專校院所彙集並經公告之參考名冊;未列入者應為該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2️⃣ 申請文件優化,新增「申請文件自主檢核表」

  • 申請單位應於送件前檢核文件的正確性,並依序擺放。
  • 申請並未限制申請單位營業額,故不須再檢附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請書
  • 有助企業加快送件速度、提早卡位媒合。
  • 「申請文件自主檢核表」下載

3️⃣ 新增條款以強化實習單位責任與保障機制

為保障實習生權益,實習單位將負擔更多管理責任,包括:

  • 新增應為實習生「投保適當之保險」。
  • 新增裁處規定,實習單位若有文件虛偽不實、未依實習計畫執行、有重大職災危險之虞、實習生行蹤不明未主動通報等等情形,得撤銷或廢止實習核准函,並視情節輕重於三個月至二年內不予受理申請。
  • 若因實習核准函撤銷或廢止,實習生遭遣返費用由實習單位自行負擔。

解決產業缺工問題,勞動部於111 年 4 月 30 日起實施鼓勵「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企業留用在台工作滿 6 年以上的資深移工。雇主可申請將其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後的企業必須 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舊制退休金專戶」,並每月提撥員工薪資總額 2% 至 15% 。若違反,將處以 9 萬元以上、45 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要件(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工作25年以上、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向雇主申請退休,或雇主依同法第54條規定強制勞工退休時,雇主應依同法第55條規定,按照勞工之工作年資,工作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部分,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

二、次查勞動基準法第5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爰有關原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之受僱工作者,嗣後轉換為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1款進用之中階技術人力,如勞動契約並未終止,其「工作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

 

移工升格為中階技術人力後好處

不再受原有工作年限限制(可長期留台)。薪資有所提升、技術更加精進,且無須繳納就業安定費,未來再工作滿5年即可銜接永久居留制度且轉中階技術人員後釋出名額。

為提升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技巧,減輕照顧負擔並穩定勞雇關係,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持續推動「外國人安心培力照護提昇計畫」,免費提供到宅一對一照護指導服務,協助看護工快速熟悉工作內容,打造更安心的家庭照護環境。

勞工局指出,截至今年4月,台中市外籍家庭看護工人數達22,998人。為強化照護品質,今年再度委託社團法人壹零玖伍移民工文化協會辦理本計畫,安排居家護理師、照服員及物理治療師等專業人員,結合通曉印尼語、越南語等的通譯人員,到宅實地教學與翻譯溝通,協助外籍看護工學習身體照護、傷口處理、復能訓練及健康管理等實用技能。

本計畫將服務100戶家庭,符合條件(被照顧者居住地與外籍看護工核准工作地皆為台中市)者可提出申請,每戶最多可申請三次、每次約100分鐘的服務,名額有限,歡迎有需求市民盡早申請。

 

勞工局強調,此項服務不僅能提升外籍看護工的照護專業與自信心,也有助於預防職業傷害、避免照護疏失,進一步促進雇主、看護工與被照顧者三方的理解與和諧,為市民打造更有品質與尊嚴的居家照護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