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工廠登記

勞動部跨國勞動力政策小組:已經取得特登工廠身份的業者具備聘僱移工資格,原則上首波開放6000個移工名額,由經濟部優先分配給廠住分離的業者。

於2023年3月19日前提出污染、消防安全等工廠改善計畫、繳交營運管理金,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簡稱特登)後可就地合法。這次適用放寬的包括過去非臨時登記工廠,在這次新取得特登的工廠,以及臨登轉特登、過去從未聘僱移工的工廠,這兩類工廠都適用申請聘僱移工。

為了解決農地違章工廠問題,2019年《工廠管理輔導法》以「全面納管、就地輔導」為原則,針對未依規定申請納管之既有低汙染未登記工廠,應依法停止供電、供水、拆除。

但多數特登工廠為傳統產業,甚至是3k產業,因此缺工嚴重,一般產業缺工可申請外籍廠工以填補缺工問題,但特登業者配合政府推動辦理特登,特登業者其義務與一般業者相同,但是卻無法聘僱移工,立委要求勞動部盡速研議放寬限制,讓特登業者能依法聘僱移工

根據最新統計,截至 112 年 8 月底,移工在台總數有 74 萬 5,696 人,製造業以「三 K 行業專案」33 萬 8,941 人;社福移工有 23 萬 183 人,「家庭看護工」21 萬978 人及「家庭幫傭」1,751 人。

根據勞動部 109 年 4 月函釋,基於保障聘有移工之臨登業者用人權益及移工工作權益,同意聘有移工之臨登業者轉申請特登後可續聘移工,且因該業者目前已聘僱移工,同意其續聘不致額外增加移工人數;至於特登業者(含未聘有移工之臨登轉特登業者及未登記工廠申請特登),尚未同意開放申請移工

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105 年 5 月 19 日前既有的低污染未登記工廠得申請納管,應於期限112年 3 月 19 日前提交「工廠改善計畫」,如果逾期將失去資格依法停止供
電、供水及拆除。

114年 3 月 19 日前依「工廠改善計畫」改善污水排放、消防等設施(可展延),2040年前必須將土地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完成就地合法。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交叉比對發現,竟有中高污染工廠假借低污染工廠名義,申請納管成功的「漏網之魚」非常擔憂後續消防、水利等改善計畫是否能確實達成。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呼籲,政府應將已申請納管的農地工廠,透過地理系統比對新、增建部分,依法執行斷水、斷電的裁罰;有些協助代辦的業者如協助造假,應以偽造文書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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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2020年「工廠管理輔導法」的修正,必須在112年3月20日前要提交改善計畫才可以取得特定工廠登記,順利合法化。

依據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工輔法》部分條文,既存低污染未登記工廠,須在2年內申請納管、3年內提工廠改善計畫,10年內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落日期限則為20年。

環團呼籲政府應確實審核未登記工廠,未提交工廠改善計畫的工廠應公布名單,並立即停工、斷水斷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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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農地工廠外勞移工A、B廠限制,如業者有A、B兩工廠,只要附上消防機關消防核准證明文件等,即可向勞動部申請合法調派移工至B工廠工作。

特定工廠登記申請通過必須接受政府各單位的檢查,包含公共安全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但因為公安檢查及消防檢查其文書資料規定繁瑣費時無法及時聘僱或延聘外勞移工,勞動力發展署已協調消防署同意以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書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及申報表擇一,作為可申請移工的文件。

行政院去年修訂工廠管理輔導法,坊間出現代辦業者,一口價50萬元,如果包括變更土地則需100萬……。經發局表示,已成立單一窗口,就等廠商來。(聯合報)

到底農地工廠合法化要花多少錢呢?

1, 這必須要看你是要辦到什麼程度 : 
只要辦特定工廠登記還是土地也要變更,若2項都要那麼100萬報價是可能。
2. 全權委託辦到好還是部分委託?
特定工廠登記牽涉的專業領域相當多,例如建築法規結構安全設計簽證必須要有建築師處理,消防設備建置施工必須要由消防設備士處理,及環保汙水空汙排水設備…必須由專業汙水處理的廠商協助,所以是全權委託還是部分委託也會影響費用多寡。
3. 自己辦還是委託代辦公司辦 ?
很多工廠老闆會問自己辦可以嗎?當然可以自己辦,且各縣市政府都花很多心思去辦理說明會,還有書寫很詳細的範本供參考,我想自己辦理是可以的(其實辦理外勞雇主也可以用直聘,不用透過外勞仲介,但..雇主通常不會這樣選擇,因為..不熟法令或是政府單位,延遲辦件時間會影響辦件進度或外勞進不來還有罰款問題…),
若真想自行辦理需要以下幾點:
3-1 文件很多很繁瑣還要跟政府相關單位連繫,有時間嗎?
3-2 政府機關說話文謅謅的電話轉來轉去可能會問不到解答?
3-3 辦件過程一定不熟悉文件處理方式,送件退件是稀鬆平常事情,可以接受嗎?
3-4 當您在填寫納管文件申請文件時後,怎麼寫才對您有利你知道嗎?
3-5 辦理納管文件時需要工廠平面圖,需要先量測,您有認識建築師嗎?
3-6 辦理納管文件時需要使用很多網站,您有時間可以學習使用嗎?
3-7辦理計劃書階段需要書寫計劃書,內容是改善廠商對於環境的汙染,有時間寫嗎?怎麼樣寫比較會過呢?
3-8改善計畫需要協調廠商工程進度,如建築師消防設備師排水設施廠商
3-9 您現在土地可以納管嗎?納管金繳了可能辦不過還會被沒收
3-10 隔離綠帶,變更地目都市計畫農業用地,未來要如何做呢?
畢竟申辦特定工廠登記並非2-3月就可完成,而且這是一件漫長文件往返審核及工廠環境改善是否合格及土地變更利用等錯綜複雜事情,雖然老闆們可以自己辦但仍然不建議,把時間拿來拚搏本業是不是更有效益呢?
當然最重要的是找一個專業代辦公司,整合性人力資源公司不但可以協助你辦理特定工廠登記,還可以提供您人力需求,不論是急單或是大月小月,國內派遣人力可工您彈性運用或需要長期穩定的外籍勞工(外勞),不論何種人力需求鳳凰人力都能協助您…做為您生意上好夥伴。
專業特定工廠登記代辦公司-鳳凰人力協助您農地工廠合法化朝向永續發展免付費電話 : 0800-678-911

為解決農地工廠問題 , 立法院會已於去年6月三讀通過 「工廠輔導管理法」 修正條文, 將未登記的農地工廠「全面納管、就地輔導」,規定已取得「臨時工廠登記」的業者2年內可申請「特定工廠登記」,而屬於 105年5月19日以前既有低汙染未登記工廠,兩年內完成納管 ,並完成「特定工廠登記」程序 ,並設置「20年落日條款」 。

臨時工廠登記

已取得臨時工廠登記的工廠

由於臨時工廠登記有效期限將於109年6月2日屆滿,依法須於111年3月19日(2年內) 工廠必須完成消防、工安、 水利 、 環保的改善後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並每年繳納營運管理金(至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為止) ,於129年3月19日(20年內)取得合法工廠登記。

備註1 :工廠不可設置於中央與地方所公告不宜設立工廠之地區,一級敏感區,農地群聚..等等)

備註2 : 若原取得臨時工廠登記時,行業別歸類為非屬低汙染 ,會以專案實質認定方式處理。

 

未登記工廠

並以105年5月20日為切點

105年5月20日以後新增工廠則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

105年5月19日以前既有工廠,若屬非低汙染,須訂定輔導期並輔導轉型,遷廠或關廠,若拒不配合,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

105年5月19日以前既有工廠,若屬低汙染, 於111 年 3 月 19 日前 ( 2 年內 ) 提出納管申請 。 112 年 3 月 19 日前( 3 年內 )提出工廠改善計畫。 119 年 3 月 19 日前(10 年內)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129 年 3 月 19 日前(20 年內) 取得合法工廠登記 。

如何證明工廠是105年5月19日以前既有工廠

如何證明工廠是105年5月19日以前設立 ? 須有既有建物證明或是從事製造、加工事實證明。

1.既有建物證明 : 擇一即可

可提供如房屋稅單、建物登記證明 、 接(用)水或接(用)電證明、戶口遷入證明、航照圖

2.製造、加工事實證明 : 擇一即可

1.台灣電力公司營業用電之電費單據
2.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3.購買技術所支付之權利金、生產用設備..等相關費用證明。
4.工業團體會員登記資料。

以上登記地址應與廠址相符。

如何判定工廠是否屬低汙染

只要不是經濟部公告51+2事業就屬於低污染事業

「低污染認定基準」其認定基準採負面表列方式,凡不在下表所列舉之行業別或製程者屬低汙染 ,如附件低污染認定基準

申請納管有哪些限制

一. 產品屬依法令禁止製造者。

如槍枝,彈葯,毒品…

二. 中央主管機關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公告不宜設立工廠者。

如農產業群聚地區 , 環境敏感地區 ( 水土保持區 ,山坡地….)

三.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公告不宜設立工廠者。

如台北社子島地區 高雄仁武產業園區

納管輔導金、特登營運管理金需繳多少?

依廠地面積來計算 :面積在三百 平方公尺以內者,繳交2萬元;超過三百平方公 尺者,每增一百平方公尺,加計5千元;不足一 百平方公尺者,以一百平方公尺計算,但每件每 年最高繳交金額以10萬元為限。

備註: 納管輔導金需繳交至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為止 ; 營運管理金需繳交至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止。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好處?

免受土地及建築物等相關規定處罰,准予接 水、接電及使用,此外,可辦理增加電力容量熱能或低污染之產業之工廠變更登記並得辦理土地變更等。 可避免遭檢舉及罰款 ( 吹哨子條款 )

特定工廠登記有限制嗎?

不得變更以下七項

(1)隸屬之事業主體

(2) 獨資事業變更負責人

(3)合夥事業變更合夥人

(4)增加廠地、廠房及建築物面積

(5)增加或變 更為非屬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

(6)將工廠土地及建築物全部或一部轉供他人設廠等

(7)未履行工廠改善計畫附加之負擔。

若完成合法工廠登記則可以解除「特定工廠」的七項限制,土地與工廠均可自由買賣。

對於外勞續聘的影響

109 年 6 月 2 日 前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業者以特定工廠登記向勞動機關辦理續聘外勞。

109 年 6 月 2 日 前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但未獲准駁之業者可持地方政府核發之受理證明文件向勞動機關申請續聘外勞,許可效期至 111 年 3 月 19 日(2 年期限)。

109 年 6 月 3 日 後始申請轉特定工廠登記之業者因原聘僱外勞許可失效,待業者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後,同 上可持受理申請證明文件重新申請聘僱外勞之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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