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申請須知 (Page 5)
一站式服務成效不張?
住院整合照護服務試辦計畫 看護不足怎麼辦?
住院整合照護日前擴大試辦,參與醫療院所家數及床位皆翻倍,凸顯住院看護不足問題。為改善現況,衛福部照護司打算推動「醫院護佐制度」,民團則是強調應有「大水庫觀念」針對照顧服務員建立統一的管理、調度平台,加強媒合,讓照護人力做最有效的運用。如照服員在接受基礎訓練後,再根據醫院、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及住宿式機構等不同場域需求,做進階訓練、認證。目前試辦計畫的人力來源,仍來自醫院現有的1對1看護或是醫院另外自聘,衛福部也在設想如何開源、增加照護人才,而在規劃建立「醫院護佐人力認證制度」。
雇主及移工個資法宣導,有哪些事不能做呢?
雇主及外勞應該注意哪些個資法?有哪些是已經觸法但缺不知道的呢?
1.家庭看護透過網路直播拍攝阿嬤的生活日常可以嗎?不行,因為肖像也是個資,若未經他人同意即直播拍攝、拍照放在網路平臺傳播,已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2. 某公司產品促銷活動,凡提供3名人員資料者可獲得精美贈品1份,移工M君直接將3名外勞移工友人的個人資料,外洩給該公司,使其得以對該3人進行電話行銷,這樣也違反個資法。
3.知名網紅聘僱的家庭看護工向媒體透露網紅兒子之病況,這行為也是違法。
如有未依法或未符合特定目的蒐集特種個資情形,地方政府得依法裁處罰鍰新臺幣5萬元~50萬,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資遭不法利用,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新臺幣500~2萬元。
個人資料保護法為保障個人資料免受於非公務機關利用合法蒐集其個人資料行銷打擾,如當事人拒絕接受行銷時,即應停止再利用其個資進行行銷,就是雇主接到仲介公司行銷電話,明確拒絕該公司推銷後,仲介公司即應停止對陳君行銷。如仲介公司有違反「拒絕商業行銷指引」時,可撥打1955專線登錄立案,移交當地勞工單位查處。
製造業廠工增額5%
為了因應部分製造業受到產業景氣波動、業務緊縮之影響,勞動部提出製造業雇主可增額5%優先承接在國內的待轉職廠工,以解決產業外勞移工人力調配問題。但合計3K五級制、國內承接移工增額5%及Extra制的總移工比率仍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40%,國內承接移工就業安定費則為每人每月2,000元。
3K五級制
目前的外勞核配比率採「3K五級制」,凡屬於骯髒、危險、辛苦的產業,可依進用的本國勞工數額,按A+、A、B、C、D級等五級,各依不同比例進用外籍勞工。若現行核配比率仍不足以解決缺工問題,還可透過增加繳交就業安定費方式,額外提高核配比率,但最高不得超過40%。
Extra制
將就業安定費數額提高3,000元、5,000元、7,000元,即可分別提高5%、10%、15%的比率,總核配比率最高可達40%。
取消巴氏量表 ? 放寬3族群免評申請外籍看護工
衛福部、勞動部拍板放寬外籍看護工的申請門檻,這3類人未來不需巴氏量表也能提出需求使用長照服務超過6個月、失智評估量表輕度以上等,擴大身心障礙免評項目,預計最快年底就會上路!
衛福部和勞動部近日邀請民團、醫療及長照專家召開「放寬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免評多元管道諮詢」會議,初步決議放寬3類民眾為巴氏量表免評對象。
巴氏量表免評3族群
1.持續使用長照服務達6個月以上,仍無法滿足照護需求,可直接聘僱外籍看護工。
2.失智症患者,經精神科醫師臨床診斷,失智評估量表達1分以上,即可免評聘僱外籍看護工。
3.擴大身心障礙免評項目,由現行的12類增加為14類。增加呼吸器官失能達重度障礙以上及吞嚥失能達中度障礙以上即可免評聘僱外籍看護工。
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
巴氏量表的用途在於透過鑑定,就可以判定患者需要什麼程度的醫療照顧(長照服務、申請相關補助等),以及確認是否符合申請外籍家庭看護的資格。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是一種用來評估患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的量表,主要評估項目包含進食、個人衛生照顧、洗澡、如廁…..等七項自我照顧能力。
外籍看護工申請條件
依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的規定,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被看護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35分以下)。
2.年齡80歲~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60分以下)。
3.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91~99分,量表中任何1項失能)。
4.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須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之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
多元認定的方式來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
國民黨總統參選人侯友宜日前拋出「80 歲以上就廢除巴氏量表」及「70 至 79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長者,也可取消巴氏量表」等政策,使行政院跟進研議放寬聘雇外籍家庭看護工門檻。
衛福部及勞動部 12 日邀集專家研議後初步達成 3 點結論,符合即可採多元認定的方式來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
會議初步 3 點結論
1.自核定長照服務之日起,使用照顧服務持續 6 個月以上。
2.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臨床診斷,失智評估量表輕度以上(CDR=1 以上)。
3.原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以上免評項目。
如:失智症放寬至輕度,肢體障礙及罕見疾病不限病症,呼吸器官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重度以上、吞嚥機能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中度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