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外籍看護幫傭

問:曾在臺工作累計11 年6 個月以上,且在台工作期間無違法情事,現已離境之家庭外籍看護,需要同一雇主才能再引進成為中階家庭看護工嗎?

答:勞動部說明,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自國外聘僱曾在臺累計工作期間達11 年6 個月以上外國人從事中階工作,僅得由原雇主或歷任雇主提出申請,但中階家庭看護工作之雇主或被看護者3親等眷屬、在臺無親屬之被看護等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第5項規定資格者,亦得提出申請。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曾在台工作11年6個月以上已出國的看護移工,再次引進為中階家庭看護工,雇主資格放寬,不限定於同一雇主提出申請

符合申請資格的雇主範圍包含:

1. 原雇主或歷任雇主。
2.被看護者的配偶。
3.被看護者的直系血親(如父母、子女)。
4.被看護者的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如兄弟姊妹、伯叔姑舅姨等)。
5.其他符合規定親屬或配偶。

因此,如果移工是屬於「已離境、累計工作滿11年6個月」的條件,現在被看護者的親屬在符合特定親等關係下,也可以引進該名移工擔任中階家庭看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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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外籍看護資格於114年8月開始新制上路,採輕重症分流,但民眾對何為輕症? 何為重症? 仍有許多疑慮? 本文將彙整病症一覽表,提供給有申請外籍看護的家庭參考!

一般(輕症)病症:

  1. 年滿80歲以上:檢附身分證明文件。(須至台灣就業通辦理求才登記)
  2. 失智症輕度者:檢附身心障礙證明。
  3. 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者:檢附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診斷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表(CDR)。
  4. 85歲以上、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檢附巴氏量表(一項0分即可);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專業評估認定。
  5. 長照等級第2-3級,連續使用長照服務6個月以上者:檢附連續6個月長照服務收據。
  6. 70歲以上癌症第二期或第三期者:檢附1年內診斷證明書。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需含中、英文診斷病名、ICD-10-CM診斷碼符合C00-C97及癌症期別。

問:民眾於新法上路前已具申請聘僱家庭看護工資格,或已送件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者,於新法上路後,是否能比照重症資格優先處理?

答:勞動部為保障114年8月1日新制上路前, 已符合修法前申請資格者, 與衛福部協調後設置過渡期, 並於新法施行第1年内(114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皆歸為重症案, 並以重症案件流程辦理相關審查及後續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作業。

重症病症:

  1. 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以上者:檢附身心障礙證明。
  2. 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失智症中度以上、吞嚥機能中度以上者:檢附身心障礙證明。
  3. 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2分以上者:檢附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診斷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表(CDR)。
  4. 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者:檢附巴氏量表;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專業評估認定。
  5. 滿80歲以上、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檢附巴氏量表;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專業評估認定。
  6. 巴氏量表0分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檢附巴氏量表;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專業評估認定。【符合可聘僱兩名外籍看護資格】
  7. 長照等級第4級以上,連續使用長照服務6個月以上者:檢附連續6個月長照服務收據。
  8. 癌症第四期以上者:檢附1年內診斷證明書。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需含中、英文診斷病名、ICD-10-CM診斷碼符合C00-C97及癌症期別。
  9. 全癱無法自行下床者:檢附診斷證明書,需有載明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10. 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檢附診斷證明書,需有載明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
  11. 70歲以上患有以下血液淋巴腫瘤病症者:檢附1年內診斷證明書。
    (1).急性骨髓性白血病:檢附1年內 診斷證明書+效期內重大傷病卡
    (2).急性淋巴性白血病:檢附1年內 診斷證明書+效期內重大傷病卡
    (3).慢性骨髓性白血病(加速期或急性血癌轉變期) :檢附1年內 診斷證明書+效期內重大傷病卡
    (4).慢性淋巴性白血病(RAI第三期或第四期)  :檢附1年內 診斷證明書+效期內重大傷病卡
    (5).惡性淋巴癌且需積極抗癌治療:檢附1年內 診斷證明書,需載明需積極抗癌治療+效期內重大傷病卡
    (6).多發性骨髓瘤且需積極抗癌治療:檢附1年內 診斷證明書,需載明需積極抗癌治療+效期內重大傷病卡
    (7).骨髓化生不良症(需合併貧血,血紅素9g/dL以下,累計達3次) :檢附1年內 診斷證明書
    (8).骨髓增生性腫瘤 (需合併貧血,血紅素9g/dL以下,累計達3次) :檢附1年內 診斷證明書

重症案件優先措施

  • 國內推介:1天完成登記
  • 線上申請招募許可:7天核發
  • 承接順位列最優先(國內承接14日內保留)
  • 可跨業別承接移工(須補訓20小時)
  • 來源國配合重症優先,文件驗證約5日
  • 駐外館處優先處理移工簽證

針對就業服務法第46條修正條文,新增開放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或70歲至79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相關子法將於8月1日上路,估計將增加10萬健康、亞健康長者申請,恐衝擊重症家庭更難找人或留人。為盡力降低修法對重症家庭的衝擊,勞動部推動六大配套措施,保障重症家庭聘僱移工權益。

勞動部指出,目前聘請外籍看護工的中重症家庭約19.7萬;另根據統計,目前80歲以上健康亞健康長輩大約有53萬人,而70到79歲罹患二期以上癌症也有約12萬人,推估新法上路後,可能會有10萬人來申請外籍看護工。但新法通過後,陸續已有不少重症家庭反映「棄重擇輕」衝擊加劇。有重症家庭反映,最近家裡原本穩定工作的外籍看護工突然要求加薪,甚至希望能轉到照顧工作更輕鬆的家庭,部分人力仲介公司也廣告「80歲以上免評申請外看」,爭搶申請案源,將加劇棄重擇輕現象。

勞動部說明,為了降低修法對19.7萬重症家庭造成的衝擊,在過去數個月內已密集地與衛福部進行三次雙次長層級會議的跨部會協商、三次召開醫學專家諮詢會議,同時也邀集醫學會、老人、身障、失智與移工團體集思廣益,並考量重症失能者因先天弱勢或後天失能、有急迫照護需求,應建立「輕重分流重症優先」的制度,所以勞動部與衛福部合作推動六大配套措施,降低新法對重症家庭的影響,但也無法完全避免衝擊。六大配套措施如下:

一、推動輕重分流重症優先:

跨部會合作建立「輕重分流重症優先」制度,自免評申請、審查許可、引進移工至聘僱管理,檢附「重症」證明,將「優先」審查處理,一般申請案則依案量依序處理;持有醫療或失能證明者,依照現行制度向所在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提出申請,重症案件原則1日完成本國照顧服務員推介及介紹長照資源,一般案件則為7日;另年滿80歲只附身分證明文件者,則上勞動部台灣就業通網站申請刊登求才資訊,辦理國內求才至少7日。

二、擴大重症多元免評資格:

為了讓重症失能者可用現有醫療證明申請外籍看護工,不用再重複評巴氏量表,經多次諮詢醫學團體與長照專家,再次擴大多元免評新增3對象,包括:不分齡癌症第四期以上患者、全癱無法自行下床者及過去1年內曾聘僱看護工或中階看護工者,未來僅需檢附1年內有效證明即可申請,落實簡政便民。

三、重症家庭國內承接最優先:

將重症家庭國內承接移工順位列為最優先,同時開放重症家庭可跨業別承接移工,移工只要在核發聘僱許可前,完成補充訓練20小時即可順利轉任。另外重症家庭也透過勞動部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專案辦理「短期、高媒合次數」協助選工。

四、協調來源國增加量能確保品質:

勞動部已努力與4個移工來源國協商增加量能與確保培訓品質,並配合輕重分流政策,在文件驗證程序,重症案件維持現行作業日數(約5日)。我國駐外館處也會優先處理重症案件的移工工作簽證申請。

五、補足第一線執行人力:

因應新法上路可能增加10萬人的申請量,在處理申請案件第一線行政人力總共增加188人,以落實「重症分流優先處理」,不讓重症申請案產生延宕。

六、擴編預算支持看護家庭:

勞動部擴編11.8億的預算,協助重症家庭渡過照顧空窗期提供擴大喘息與短期照顧服務,及製作「外籍家庭看護雇主權益手冊」提供聘僱注意事項及支援服務,並擴大LINE@移點通服務,提供家庭雇主個人化功能,即時推播聘僱移工的重要資訊。

勞動部強調,所有申請案只要符合資格都會審理,只是重症案件因為有照顧需求急迫性,所以優先審查,一般資格案件則視案件量依序處理;不過即便推動這六大配套措施,也無法完全避免衝擊,勞動部與衛福部會竭盡行政部門所能,協助重症家庭照顧權益。

申請外籍看護前必做的3大步驟:

1. 評估是否符合「免評條件」

先確認是否符合免除巴氏量表評估的條件:

  • 年滿80歲以上長者

  • 70~79歲且罹患癌症二期以上者

  • 其他重大傷病(可個案諮詢)

若符合上述條件,將不需進行巴氏量表評估,即可申請外籍看護(新制預計2025年7月底前上路)

 

2. 諮詢合法外籍看護仲介機
避免自行聘僱或透過非法仲介(可能觸法或產生權益糾紛)

合法仲介可協助您處理:

申請文件

人力媒合

外籍移工引進流程

 

 

3. 留意長照補助與資源搭配

即使聘僱外籍看護,仍可同時申請以下長照資源:

  • 喘息服務

  • 輔具補助

  • 日間照顧中心

  • 居家服務

善用政府資源可減輕家屬照護壓力、提升整體照護品質。

申請外籍看護工免費諮詢電話 0800678911

(80歲老人即將可以免評,趕快電話諮詢)

多位國民黨立委提案修改就業服務法規定,針對 80 歲以上及 70 到 79 歲癌症二期及以上之民眾,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就可以聘僱外籍家庭看護

多數立委都認為例如南投、彰化等青壯人口外出工作的縣市都有放寬、簡化聘僱外籍看護的需求。 當鄉村地區的長輩失能失智情況發生時候或是有醫療情事,子女都在外地無法立即幫忙,所以如果輕症時候就能開放聘請看護,降低更嚴重失能的風險,防患於未然。 降低外籍看護申請的門檻不僅能減輕照顧負擔,也才能確保青壯人口,尤其是女性投入到勞動市場中,減少社會問題並維持經濟發展。

行政院核定 4 月 1 日上路的「通譯制度精進」試辦計畫,聘請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或民間團體建置的通譯人員協助,日間費用補助由原來的前2 小時 600 元提高為 1,000 元,第 3 小時起也由每小時補助 300 元,提高到 500 元。 若有夜間通譯需求,通譯費用補助仍是日間補助的 2 倍,因此也隨著之提高為前 2 小時補助 2,000元,第 3 小時起,每小時補助 1,000 元。

所以當雇主與移工有勞資糾紛時或是警政署或移民署在查獲失聯移工、不法仲介或雇主等情形時,在製作筆記錄時,也可以向勞動部申請補助。除了這管道可以申請通譯服務外移工有需要時也可以通過 1955 專線 3 方通話協助翻譯。 

勞動部統計處今天(8日)公布112年移工管理及運用調查統計結果,以112年6月調查的數據來看,事業移工總薪資平均為新台幣3.2萬元,家庭看護工則為2.3萬元。

在事業移工部分,去年總薪資平均為3萬2,183元萬元,包含經常性薪資2萬7,284元,加班費4,048元。家庭外籍家庭看護工,去年總薪資平均約2萬2,638元,加班費2,291元。

根據調查,外籍家庭看護工每月假日有放假者占60.6%,平均每月放假次數以「1次」占57.7%較高,其次為「2-3次」占25.6%;但仍有約39.4%屬「都不放假」;另外外籍家庭看護工假日不放假,雇主有發給加班費占逾9成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