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聘僱移工事業單位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前,應先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開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需每 3 個月召開的「勞資會議」紀錄。
關於勞資會議會議協商討論事項若無法達成共識,可以投票決定,需要 3/4 以上的出席代表同意才能達成決議。開會必須製作會議記錄,由參與者簽署,不得偽造或紀錄不實。
對於參加勞資會議的代表,公司應該給予公假,也不可以解雇、調職、減薪合理行使職權的會議代表。 勞動部指出,按法令勞資會議至少每 3 個月舉辦 1 次,事業單位可以按其內部狀況,以每 3 個月固定周期,或自訂每 3 個月的周期開會。
聘僱移工(外籍勞工)的雇主,必須依法定期召開勞資會議,此為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的必備條件。雇主須至少每3個月召開1次勞資會議,並需檢附過去1年內共4次會議紀錄。會議需選出勞資代表(各2-15人,3人以下免選),且不包含仲介公司人員。


